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21民初699号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星灯,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住湘潭县。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