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321民初700号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501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星灯,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现住湘潭县。
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受理后,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金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