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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与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9005民初3727号 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杨市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湖北筑某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