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91民初2037号之一
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中润大道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4455F
法定代表人:万树生,董事长。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3656167F
法蒂代表人:任松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7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淄博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敦金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