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6号
申请人:***,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芳,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女,200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姐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芳,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三团,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申请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建设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3656167F。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马三团、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45000元(包括赔款237243元、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三团、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45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媛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