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82民初16号之一
原告:***,女,199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女,200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姐姐。
原告:王存清,男,193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王存清孙女。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桂芳,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三团,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飞,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73656167F。
法定代表人:任松华,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立中,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爱县清化镇街道办事处鸿昌路与葵城路交叉口东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2695982898G。
法定代表人:程长亮,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成,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4405313XB。
负责人:胡瑞峥,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喜,系公司员工。
被告:刘建杰,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孝义市。
被告:汾阳市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汾介路北三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2MA0HMHN641。
法定代表人:王冬云,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新华街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7515347671。
负责人:丁鲁明,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杰,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三泉镇北平原村(临夏线南社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79421785X2。
法定代表人:王玉堂,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新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三泉镇北平原村村北新绛县丰和汽车检验服务有限公司西两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MA0HA98A4W。
负责人:王栋君,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星,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399号太极景润花园景润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4266838Y。
负责人:张子友,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莎,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存清与被告马三团、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郝立中、博爱县胜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刘建杰、汾阳市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新城支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王存清于2022年2月26日以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新城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建杰、汾阳市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新城支公司、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存清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存清撤回对被告刘建杰、汾阳市桃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新绛县丰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新城支公司及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杨媛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祁淑君
书 记 员 靳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