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4执994号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大徐工业区330国道旁(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内第一幢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倪际阳。
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泉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100244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1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6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2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对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260906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限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对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260906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限额4500万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252550元,由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2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对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西城龙川西路88号4幢6单元501室的房产,上书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在东城龙××路××单元××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已在本院另案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有浙G×××××号、浙G×××××号、浙G×××××号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已被他案查封,但该车去向不明,难以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经依法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4执9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