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9)浙0784执994号
本院在执行××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鸿兴工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