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4民初5086号
原告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大徐工业区330国道旁(浙江弘丰建设有限公司内第**第**)。
法定代表人倪际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华杰(特别授权),浙江畅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华丰中路****。
法定代表人曹立新,董事长。
原告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颐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远东水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玲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代书记员 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