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4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918953。 法定代表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16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应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案款7000394.38元及利息等。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2402元。 二、执行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1.**被执行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的存款帐户6116********内有银行存款296.61元,另在该行理财帐户6116********有金融资产(民生天天增利对公理财产品)共计5401.34元,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以7062796.38元为限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止。实际扣划金额共计5697.95元,扣缴本案执行费5697.95元。 2.**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安支行账号为4425********_1的账户,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以7062796.38元为限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8日止。实际冻结金额495.82元,因所控金额过小,故未予扣划。 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限制、失信处罚情况 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43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业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