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399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0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3612509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需公告送达,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同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垫付费用209933.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088.10元(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为3320.63元;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为1650.69元;以119933.82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9日为3116.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海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CMCD-FS-201302334),《协议书》第七条第3点约定被告作为乙方向最终用户收取5000元/个监控点的设备押金,并由被告向最终用户开具相关押金收据及证明,待租用期满且最终用户方已缴清所有月租费用、被告已收回所有设备或设备赔偿款,且双方已不存在其他费用纠纷,则由被告将所有收取的押金退还客户。在原告与被告合作期间,原告下辖南海分公司与最终用户签订相应《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并由被告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应押金及出具押金收据。自2019年3月起陆续有最终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及南海分公司、被告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退还相应押金。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原告需承担向最终用户返还押金及支付利息的责任。原告已按生效判决向最终用户返还相应押金及支付利息合共209933.82元原被告就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进行合作分成,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向最终用户退还押金是被告的合同义务,现由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最终用户退还相应押金导致原告被要求承担退还押金的责任,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原告对外承担退还押金的责任后,原告有权依据与被告之间《合作协议书》的约定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被告追偿,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代被告返还押金及相应利息的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原告陈述:原告代被告垫付款项的原因是项目共有三方,原、被告及最终用户,原、被告与最终用户签订合作协议,最终用户向原、被告交付押金,押金由被告收取,被告有向最终用户开具收据。原告所提交的三份判决书都有查明收取押金的是被告,被告出具收据。被告没有在租赁协议中签名,签名的只有原告及最终用户,且原告有向最终用户出具委托收款的文件,故法院判决原告需代被告向最终用户返还押金,原、被告双方有签订协议,现原告是依据此协议主张本案诉请。 被告未作答辩,在诉讼中未举证。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南海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合作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银行转账回单、收据、银行转账电子回单等证据,并提交了证据原件核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与案涉纠纷有关,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且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2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南海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负责为甲方拓展的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包括附件三的124家工地及签订本合同后甲方委托给乙方的项目工地)提供视频监控系统及其配套摄像头、网络设备、监控设备等安装调试、集成设计和集成实施,…第七条分成模式第3点约定:按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向最终用户收取5000元/个监控点的设备押金,并由被告向最终用户开具相关押金收据及证明,待租用期满且最终用户方已缴清所有月租金费用、乙方已收回所有设备或设备赔偿款,且双方已不存在其他费用纠纷,则由乙方将所收取的押金退还给客户。 另查明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12418号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瑞华公司)(甲方)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下称南海移动)签订《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主要约定:项目名称长信帝景峰豪园项目1、2、3、4、5、6、7、17、18、19栋,建设单位佛山市长***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瑞华公司,监控点数量6个,监控点租赁单价730元/点/月,每月总价4380元,每监控点押金5000元共30000元。为保证甲方妥善保管合同系统及相关设备,在业务开通前,甲方须向乙方缴交设备押金。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全额退还甲方的押金。…。2014年12月17日,新视点公司出具《收据》记载:今收到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长信帝景峰豪园项目1、2、3、4、5、19)视频监控押金30000**。2018年12月17日《情况说明》记载: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受瑞华公司委托,于2014年12月17日代其新视点公司支付了长信帝景峰豪园视频监控设备押金30000元。移动佛山分公司出具《证明》记载:新视点公司为我司委托的第三方收取工地视频监控设备押金的单位,收取押金时,将及时提供设备押金已经缴纳的凭据,同时负责押金的保管和退还。协议期满且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向退还全部押金。特此证明。…。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瑞华公司返还押金30000元及以该款从起诉日即2019年1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作出以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案号为(2019)粤0605民初1409号。 2020年11月7日,原告(甲方)与瑞华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甲方同意自收到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收据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押金30000元。…。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佛山市兴业银行三水支行,账号6229********,户名:任志成。 2020年12月31日,原告将30000元转入任志成的账户。 另查明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8906号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8月,广东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万源公司)(甲方)与南海移动(乙方)签订两份《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协议条款均一致,约定甲方因“****23座、24座、29-38座、商业B、垃圾站”及“****18-22座、25-28座”建筑工地向乙方租赁视频监控系统,乙方负责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业务承接,提供建筑工地线路接入、维护及负责在租用期内收取甲方的租赁费用。两处工地共计设立了11个监控点,每个监控点租赁价格为730元/月,每个监控点押金为5000元。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全额退还甲方的押金。万源公司持有佛山移动出具的一份《证明》,载明新视点公司为其委托的第三方收取工地视频监控设备押金的单位,收取押金时,将及时提供设备押金已经缴纳的凭据,同时负责押金的保管和退还。协议期满且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退还全部押金。2013年8月20日,万源公司向新视点公司转账支付55000元。2013年8月22日,新视点公司向万源公司出具两份收据,确认收到上述两处建筑工地的视频监控设备押金分别为25000元、30000元。2015年1月19日,万源公司通过任志成账户向新视点公司转账支付55000元,并备注信息“****三、四期视频押金”。同日,新视点公司出具收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一、南海移动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押金110000元并支付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万源公司;二、广东移动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南海移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万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作出以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一审案号为(2019)粤0605民初22638号。 2021年6月30日,原告向万源公司支付了119933.82元,万源公司出具了收据,内容:今收到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转来案号(2019)粤0605民初22638号、(2020)粤06民终8906号,执行案号(2019)粤0605执13613号和解款(本款通过用户转账形式支付)金额119933.82元。 另查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3年11月15日,万源公司(甲方)与南海移动(乙方)签订《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报装监控点,项目名称为长信银湾花园40-45栋、48-51栋;建设单位佛山市宏景房地产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万源公司;监控点数量6个,监控点租赁单价730元/点/月,每月总价4380元,每监控点押金5000元,共30000元;为保证甲方妥善保管合同系统及相关设备,在业务开通前,甲方须向乙方缴交设备押金;协议期满且甲乙双方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乙方全额退还甲方的押金;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如需拆除监控点,应由甲方向质日监站提出申请,批复后凭质监站同意拆除审批表联系乙方受理监控点拆除;乙方在收到审批表3天内停止收费,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控点拆除;租用期是指从视频监控点验收通过之日直至质监站批准拆除且乙方已正式受理拆除之日的期间;租用期满且甲方已交清所有月租费用,乙方已收回所有设备或设备赔偿款,且双方不存在费用纠纷,则协议终止。2013年12月18日,万源公司向新视点工作转账支付30000元,用途为“长信银湾40-45栋、48-51栋视频监控费”。2014年5月8日,新视点公司出具收据记载:今收到万源公司(长信银湾40-45栋、48-51栋)视频监控押金30000元。2013年12月,万源公司(甲方)与南海移动(乙方)签订《建筑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及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报装监控点,项目名称为长信银湾花园42-55栋,监控点数量6个,其他内容与上述协议约定相同。2014年1月17日,万源公司向新视点工作转账支付30000元,用途为“长信银湾46-58栋视频监控押金”。2014年5月8日,新视点公司出具收据记载:今收到万源公司(长信银湾46-58栋)视频监控押金30000元。移动佛山分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新视点公司为我司委托的第三方收取工地视频监控设备押金的单位,收取押金时,将及时提供设备押金已经缴纳的凭据,同时负责押金的保管和退还。协议期满且不存在费用争议的情况下,由该第三方向退还全部押金。万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提出申请拆除长信银湾花园52-55栋视频监控点6个,南海移动于2016年10月20日同意拆除,**站于2018年7月5日同意拆除。万源公司于2017年5月29日提出申请拆除长信银湾花园46-47栋、56-58栋视频监控点2个,万源公司主张该“2个监控点”指的是位置,而不是数量,并且安装的实际数量有变更。南海移动于2017年5月29日同意拆除,**站于2017年7月19日同意拆除。万源公司庭审陈述长信银湾花园已全部竣工并验收完毕,视频监控点已全部拆除,租赁协议所涉的位置与拆除业务受理表记载不一致是因安装的位置有变更过。南海移动、移动广东公司、移动佛山分公司均确认上述租赁协议的乙方为南海移动,南海移动与新视点公司是合作关系,南海移动提供网络服务,视频监控点的安装、维护、拆除由新视点公司负责并收取押金,案涉租金由南海移动指定移动佛山分公司收取。移动佛山分公司确认最后一次收取长信银湾40-45栋、48-51栋监控点租赁费时间是2016年6月,最后一次收取长信银湾52-55栋监控点租赁费用的时间是2017年9月。法院判决:南海移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源公司返还押金60000元并以该款为本金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二、广东移动对南海移动的上述债务在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万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27日,原告(甲方)与万源公司(乙方)签订和解协议,甲方同意自收到乙方向甲方开具相应收据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向乙方返还押金60000元。…。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佛山市兴业银行三水支行,账号6229********,户名:任志成。 2020年12月29日,原告将60000元转入任志成的账户。 另查四,南海移动、原告均为广东移动设立的分公司,原告为南海移动的上级管理机构。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返还垫付款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属合同纠纷。因讼争的合同成立于2021年1月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因此,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南海区建筑工地视频监控项目合作协议书为双方的真实表示,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案涉债务属返还垫付款的给付之债。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收取客户的押金后,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后被告负有向客户返还所收取押金的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因被告未履行向客户返还收取押金的义务,导致债权人提起诉讼,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生效判决已确定被告所收取的押金应返还,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南海移动承担返还押金的义务。原告作为南海移动的上级管理机构已代南海移动向债权人履行了返还押金的义务,基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及原告已履行垫付义务的事实,原告有权主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的款项。根据原告的举证,能够证明原告已合计垫付209933.82元,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垫付款209933.8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基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本院对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就本案而言,被告的违约行为是迟延返还款项,在原告对于其存在的损失并未举证证明的情况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对此已作约定,故利息计算标准参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原告主张的计算标准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利息的起算,原告主张从垫付的次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返还209933.82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以119933.82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0元,由原告负担3元,被告负担45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咏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