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异49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9189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广东佛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为(2022)粤0604执4302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如下:申请人与卡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4执4302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卡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经法院执行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被执行人卡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条的规定,向法院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中国移动广东佛山分公司诉卡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2021)粤060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判令:卡通公司应向中国移动广东省佛山分公司支付6548510.76元及利息。卡通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1)粤06民终16785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生效后,卡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权利人申请,本院以(2022)粤0604执4302号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另查明,被执行人卡通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2日,现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卡通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主张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粤0604执4302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卡通售电有限公司在(2021)粤0604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债务在尚未履行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