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24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佛山新城岭南大道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80820。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一路10号首层之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536125098。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返还209933.82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2月30日起算,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日起算,以119933.82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算,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282元。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佛山分行禅城支行,账户×××70,冻结日期2022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实际控制金额小,故未予扣划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此外,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点对点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新视点电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除上述强制措施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4执242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