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甘肃)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482执保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浩阳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禹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148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34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