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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0981民初831号 原告: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水电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偿还借款25259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9日,***向水电公司借款252590元,当时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逾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水电公司诉至本院,提出了前述诉讼请求,并提供***出具的借条一份予以证明。 ***未提供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借到水电公司现金252590元,由***给水电公司出具的借条为证属实,现已逾期,应当偿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给付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252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4元、诉前保全费1783元,共计4327元,均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