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甘肃)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水电工程局对某某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所享有的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瓜州县水务局所属瓜州县双塔至某某及某某引水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321执保1号 申请人:**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铁人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 申请人**市水电工程局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瓜州县水务局所属瓜州县双塔至**及***引水工程项目部的债权(工程款)572915.58元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立案后,本院依(2018)甘032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委托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所享有的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在瓜州县水务局所属瓜州县双塔至**及***引水工程项目部的工程款572915.58元进行冻结,并通过邮寄方式给被申请人***浩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甘0321执保1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治国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