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甘肃)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文飞、甘肃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甘072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包海,男。
被执行人:文飞,男。
被执行人: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地址:张掖市北环路与东环路交叉处。
组织机构代码:71025723-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包海、文飞、甘肃水电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交纳案件款65585.99元、执行费884元,合计66469.9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包海、文飞、甘肃水电建筑有限公司在临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结余工程质量保证金66469.99元予以扣划。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