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1545号
原告:华德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德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华德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