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4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