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04民初1643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长春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