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诉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长春融鑫置业有限公司房屋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吉7101行初59号
原告***,男,汉族,1936年6月26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邱爽,男,汉族,1972年2月1日出生。系原告之子。
被告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曲国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泉,该局朝阳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伟光,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长春融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12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张成德,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锐,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瑞鹏路1588号。
法定代表人曲希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瑜,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第三人长春融鑫置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忠雷
人民陪审员  潘国军
人民陪审员  刘国洪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兰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