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土城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启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昌邑区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土城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雪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院长。
上诉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土城子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建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环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