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川0191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川019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向其支付747380.0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亦未收到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情况材料。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银行:本院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农村商业银行(尾号:0032、6387、6387-000156)、交通银行(尾号:4692、3002)、兴业银行(尾号:4209)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
2、房产:2025年3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某地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但上述房产设有抵押,抵押权人为案外人,且抵押价值高达6亿,抵押受偿后无剩余价值,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或者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注册地及经营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余债权747380.0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四川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将自行全部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