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川0117民初8041号
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瑞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光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辰琨公司向光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计付标准为:以10万元为基数,按LPR,自2023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某公司向光某公司退还质保金126261.93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126261.93元为基数按LPR自202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18日,光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成都龙湖蜀新大道项目光彩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约定由光某公司完成位于郫都区的光彩工程,工程暂定价为3580422.97元,该合同还约定了工期、付款时间、违约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等。合同签订后,光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10万元。该工程已于2023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某公司应向光某公司退回履约保证金。同时,该工程质保期也于2025年2月10日到期。但截至到光某公司起诉之日,某公司也未退还。为维护光某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某公司辩称,1.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招标文件和主合同中载明不一致,应以招标文件载明退还时间为准;2.对应退还质保金金额不认可,应在扣除质保期内维修费用后才退还,现双方未核对该部分扣款金额。另质保期分两部分,灯具部分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8年2月10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提交的《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工程结算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投标需知,第2.6条质量要求1)满足设计要求,LED灯具质保期5年,其余工作内容(包括除LED灯具外的其他灯具)质保期2年。第9条,履约保证金(每个标段)1.金额:10万元。2.形式:银行转账/电汇/银行保函。3.缴纳时间:采用银行转账、电汇方式,在前述合同前缴纳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在签署合同后14个日历天内提供。4.退换时间:工程竣工备案且工程移交发包人委托的物业公司完成后15个日历天后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第11.5条质保金:3%,LED灯具质保期5年,其余工作内容质保期2年。
2021年8月18日,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光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光某公司承建某公司发包的成都市郫都区蜀新大道光彩工程。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7.5条质保金比例及支付方式:结算总价的3%作为本工程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采用【B】种方式支付......B质保期满,经物业公司确认无质量问题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向承包人支付剩余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第17.1条本合同采用履约担保采用A种方式:A.履约保证金......第17.3条履约担保提交时间及金额:承包人必须由一家获得发包人认可的银行或全国性保险公司提供担保,承包人须提供由该银行或该保险公司发出的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并按指定的金额及履约保函的条件下向发包人承担必须如约履行本合同的责任;而获取履约保函的所需费用应有承包人自付,并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表后60日内。
2022年1月22日,光明公司向某公司转账支付100000元,备注为“履约保证金-成都龙湖蜀新大道项目光彩工程”。
案涉项目于2023年2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
光某公司和某公司签字盖章确认的《财务结算表》载明,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4208730.92元,3%质保金为126261.92元,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质保金到期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灯具部分2028年2月10日)。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核实,灯具部分产值为2966681.08元,质保金金额为89000.43元(2966681.08元*3%)。
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光某公司与某公司签署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光某公司主张的履约保证金及利息;2.质保金返还金额。
关于第一个争点,光某公司提交转款凭据,可以证明其实际向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案涉项目早于2023年完成竣工验收,某公司应当依约返还履约保证金。某公司逾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应当支付利息,根据合同第17.3条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本工程取得竣工备案表后60日内”,虽然双方均未提交“竣工备案表”,但《财务结算表》中载明案涉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2月10日,依约计算60日履行期,本院酌情认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3年4月12日,利息计付标准法定。
关于第二个争点,各方对质保金126261.92元不持异议,经双方盖章确认的《财务结算表》载明质保金到期日期为2025年2月10日(灯具部分2028年2月10日),经双方核对,灯具施工总产值为2966681.08元,则质保金为89000.43元,扣除灯具质保金剩余金额为37261.49元(126261.92元-89000.43元)。某公司逾期返还质保金,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25年2月11日起算,利息计付标准法定。灯具质保金尚未届满,光某公司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质保金37261.49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37261.49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94元,由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651.31元,由原告四川某光明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