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民初4627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街道阳光茗苑14幢1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5129291972061948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海县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路镇高塘村西山3组3号。
被告:宁波南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长街镇
东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31688447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波南三工程咨询有限
公司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
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
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
许。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财产保全费1075元,
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