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51044号
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鹏润金服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4号3号楼第2层206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北京鹏润金服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裘 晖
审 判 员 乔 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