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5175号
原告:***,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