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1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被告:***,男,1977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户籍地宁夏银川市。
上诉人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65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减半收取37400元,由上诉人中***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阳
审 判 员 **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张 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