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邱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26民初454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上杭县旧县乡河西村珠吉街13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