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26民初45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松塘街8号56。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平远县大柘镇岭下河东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平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39.28元,减半收取541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曾泳源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