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2)粤14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02元,减半收取2273.51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273.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