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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4民终3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嘉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平远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审第三人:***,男,198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2022)粤142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02元,减半收取2273.51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可向本院申请退回2273.51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