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3215号
申请人:***,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开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弢,南开区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号楼-3、4-【801-806】。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逻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逻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铄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