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2987号 原告:***,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挺,广东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48层02**(自编楼层51层02**)。 负责人:**。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51、52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50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