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壹村民小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贰村民小组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粤民申4822号
再审申请人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壹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田心壹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贰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田心贰组)、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曲江国土局)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韶分公司(以下简称广韶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1998年因建设京珠高速公路粤境内南段甘塘-大宝山(黄泥排至塘窝)路段,需征用田心壹、贰组的部分土地。本案在重审期间,一审法院曾召集田心壹、贰组与曲江国土局、广韶公司共同查看了涉案土地的征地红线图原件,田心壹、贰组认可诉争的搅拌场在征地红线范围内,但认为实际征用的土地面积与双方约定征用的土地面积不符。根据曲江国土局、广韶公司提供的证据,即:一、原曲江县国土局与原曲江县马坝镇人民政府石堡管理区、田心壹、贰组等于1998年4月23日签订的《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书》以及曲江国土局与田心壹、贰组于2009年11月2日签订的《征地协议书》,证实田心壹、贰组被征用的土地不止100.16亩,本案诉争的搅拌场已被征用;二、广韶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韶府国用(2007)第030110049号,土地面积:2244167平方米,约合3366亩】,证实诉争的搅拌场已被征用。田心壹、贰组对曲江国土局、广韶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曲江国土局在丈量征用土地时,少丈量了搅拌场的土地面积。根据韶府国用(2007)第0301100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合征地红线图,以及双方当事人诉讼中也认为红线图范围属被征用土地,可以确认诉争“搅拌场”已被征用。根据双方在原审诉讼的举证情况以及土地征用的事实,二审判决曲江国土局支付16533元以及利息给申请人田心壹组、田心贰组作为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是合理的,并无不妥。曲江国土局和田心壹组、田心贰组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改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田心壹组、田心贰组及曲江国土局的再审申请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壹村民小组、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堡村村民委员会田心第贰村民小组、韶关市曲江区国土资源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