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力成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执657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润路***号三楼,组织机构代码:19037624-3。
法定代表人:李希元。
委托代理人:徐再良,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力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润路***-***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023969-3。
法定代表人:谭雄中。
关于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力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四初字第92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74万元及违约金、房屋占用费29.2万元,负担受理费15170元、反诉费7950元等。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经本院调查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多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65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戴 子 兵
执行员 欧阳浩贤
执行员 陈  岷

二〇一七年四月××日
书记员 刘 丽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