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5222民初109号
原告: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永庆村建业路44号A栋1楼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81202375U。
法定代表人:宋志升。
委托代理人:吴玉琼、谭矜言,均系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236298229N。
法定代表人:李志安。
委托代理人:蒋纯厚,男,汉族,1983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忠静,系广东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西矿街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711840。
法定代表人:宋津喜。
被告: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61号八层8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31129768U。
法定代表人:林木移。
委托代理人:王婕,女,汉族,1979年8月2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345106。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委托代理人:范俊宗,男,汉族,1988年7月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丰顺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9999(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5796688347。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
委托代理人:王永红,男,汉族,1964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注册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445—459号301房自编02号房,办公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华阳镇华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833529558。
法定代表人:刘卫平。
委托代理人:何兴国,男,汉族,1977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身份证登记号码:440106197706200010。(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温科伟,女,汉族,1991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51、5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6243Y。
法定代表人:王春生。
委托代理人:杨辉,女,汉族,1975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衡水中铁建工程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汕湛分公司、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8671元,由原告东莞市旭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艳清
审 判 员  杨木铭
人民陪审员  周自行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