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1283民初1720号
原告(反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河失镇辉煌路1号。
破产管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辰欣路以南、宁民路以西、曙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结欠货款281260元及逾期利息(以28126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JP柜若干台,合同价款1737292元,并说明具体的交货数量、型号等以实际的匹配单为准,价款中已包括了增值税金。被告预付总货款的30%,余款背靠背付款,三个月付清。后原告按被告匹配单交付了相应的货物,货款总额1719010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发票,被告给付了部分,余款281260元至今未付。2020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款,提醒被告安排付款,然被告置之不理。2021年7月23日,经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泰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83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现管理人认为,合同订立后,双方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被告拖延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损害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据此,特具状至法院。
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产品购销合同及欠货款的事实没有异议。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没有将不合格的货物进行调换,并配合在江西国网进行抽检,给被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同时提起反诉。3、因为原告违约,被告有权利拒绝支付货款。另外,部分货款还没有到支付时间,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余款是背靠背支付,因为原告所供货物,被告还没有收到江西国网支付的货款,还没有达到背靠背付款的条件。4、根据原告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相互折抵后,被告不应该再支付原告货款。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经济损失126128.73元;并依法判决上述损失抵消反诉原告欠反诉被告的货款;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审理中,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明确126128.73元的组成为:1.罚款10153.73元;2.两次抽检费31050元+68925元;3.2021年8月18日反诉原告另外购买江苏图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样机支付费用16000元。对于给反诉原告造成的停标一年的损失,反诉原告暂没有主张。事实和理由:反诉被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销售给反诉原告的货物(JP柜),经过国家电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被判定为Ⅱ级质量问题。反诉原告被江西国家电网停止投标一年,并责令反诉原告交纳罚款及检测费用。反诉原告多次联系反诉被告支付上述损失未果,为此,为了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请依法判决。
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辩称,请求驳回反诉人的反诉请求。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中标江西国网的产品系变压器成套设备,其中包括变压器、电缆、熔断器、铁附件、JP柜等一系列产品后现场组装而成。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中标后自行制作变压器,仅将配件中的JP柜转***电气有限公司供给。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被江西国网检测不合格产品系***电气有限公司供给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故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不同意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9月23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中标了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萍乡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上饶供电分公司、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赣西供电分公司的三份2019年新增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项目,采购内容为各种型号的10KV配电变台成套化设备。
2019年11月14日,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供方)与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购买各种型号(100/200/400)的JP柜合计166台,价款1737292元,具体交货数量、规格型号、交货时间及地点以需方提供的匹配单为准,质量要求:1、技术标准: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及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2019年新增配网物资协议(招标编号:GWXY-JX-1902)执行,***、喷淋、防护等级、试验等,满足江西省网验收抽检验枚,若不能通过验收,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受到国网通告及停标的损失将全部***电气有限公司承担。2、质保期原则上为产品投运后二年,当中间出现质量问题时,质保期顺延,当出现退换货情况时,质保期须重新计算。3、JP柜的铭牌应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品牌,JP柜应满足江西省国网标准,无论是否已经通过国(省)网抽检,若发现供方JP柜不满足要求,其差价应补偿给需方,同时供方需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验收标准:1、交货地点验收,发现数量短缺,供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应缺损的货物。2、现场安装调试时发现质量缺陷,需方应及时书面向供方提出,供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因国(省)网抽检发现质量缺陷,需方应及时书面向供方提出,供方应在24小时内做出回应,并提出合理解决方案。4、供方将产品交货时,同时需将进货检验记录、过程检验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按需方要求的格式)提供给需方,并协助需方签订相关原材料采购合同,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结算方式及期限:银行承兑付款,预付总货款30%,分批付款,余款背靠背付,三个月结清。产品价格中含增值税票。合同还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后,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进行了供货,合同所涉各种型号的JP柜即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国网采购项目10KV配电变台成套化设备的部件。波瑞电气有限公司陆续向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合计1719010元的5**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7月7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未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81260元。
2020年10月9日,经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委托,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验证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样品:型号为200KVA的JP柜1台(送检单位: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吉安供电公司,样品编号YC20203633),检验结论:**试验、短路耐受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其他项目检验结果符合检验依据要求。
2020年12月28日,国网江西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通知将于2020年12月30日就供应商不良行为对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当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知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指派技术人员一起参与约谈。2020年12月30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受了约谈。当日中午,***通过微信将《约谈记录表》、《物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单》发送给***。《约谈记录表》载明:2020年10月9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供应2020年吉水县35KV枫江变10KV线路改造工程,招标批次1819AC的10KV柱上变压器台成套设备ZA-1-CX,200KVA,12M的JP柜经检测**试验、短路耐受强度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判定属Ⅱ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1、暂停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在江西公司10KV台成套设备中标资格6个月。2、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在约谈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3、对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依规进行相应处罚。《物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单》载明:罚款10153.73元,停标6个月。2021年1月8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了罚款10153.73元。
2021年5月20日,经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复检,出具《检验报告》一份,检验样品:型号为400KVA的JP柜1台,检验结论:本次委托检测共检13项,其中**试验不符合检测依据和判定依据的要求。
2021年6月5日,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向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发送《催款函》,要求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尾款281260元。2021年6月7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发送《工作联络函》,载明:“我司中标江西国网于2020年4月份匹配的吉水县35KV枫江变10KV线路改造项目工程,规格型号400KVA的JP柜铭牌报告为贵司,实际生产制造为贵公司委托的江西***。2020年10月9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JP柜**、短路不合格,存在二级质量问题;我司被江西国网处以人民币10153.73元罚款,停标6个月。检测报告当时已发送给贵公司及生产制造厂家***。2021年1月份由***送2台JP柜样到吉水县用于第二次复检,2021年4月26日吉水县JP柜被送到江西省电科院。6月2日检验报告显示**等不合格。检测报告于6.4已发送给贵公司。以上因抽检不合格,需协调再次抽检,请贵司提前准备好合格样机。如贵司不能提供合格样机,我司将不得不采购其它厂家的JP柜,由此造成的相关费用由贵司承担。根据2019年11月14日和贵司签订的合同编号20191114001的第二条规定,贵司提供的产品满足江西省国网验收抽检。若不能通过验收,我司受到国网通报及停标的损失将全部由贵司承担。鉴于上述情况,我司将暂停向贵公司支付货款。待解决好江西省国网抽检JP柜事宜后,再向贵司支付货款。”2021年6月10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再次微信告知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你好。关于江西吉水复检样机事宜,6.7号也跟您通过电话,发过微信,并有质检部出沟通函文件一份已于6.7号发微信传送给你。另于6.9号寄原件一份顺丰单号:SF1402291561789,请查收。因现在您电话微信,都未回复,关于再次复检JP柜样机,我这边将自行采购。请**知悉。当日***回复:“您好,不好意思这两天有事”“徐经理:您好!我们合同约定很清楚,贵公司早就应该付款给我们了,至于贵公司所说抽检费用我公司不会承担,如需提供样机,款付清我们五天内提供样机。”
2021年8月6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JP柜样机一台,用于2020年吉水县35KV枫江变10KV线路改造项目工程,价款16000元。
2021年8月20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缴纳试验费31050元,用途:“2021.1月江西国网第二次抽检试验不合格,第二次抽检费用。”2022年3月22日,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68925元,备注:“江西国网变压器和JP柜的抽检费。”
再查,2021年7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申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会瑞科技有限公司对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21)苏1283破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指定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担任波瑞电气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审理过程中,本院***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对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之间形成JP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在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供货义务后,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及时支付价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银行承兑付款,预付总货款30%,分批付款,余款背靠背付,三个月结清。产品价格中含增值税票。”现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完成所有供货,并已开具全部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281260元。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主张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LPR计算逾期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因案涉《产品购销合同》所涉JP柜是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江西国网采购项目10KV配电变台成套化设备组件,故而《产品购销合同》不仅约定了技术标准,还约定需通过江西国网的抽检。现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约谈记录表》、《物资合同违约处理确认单》、《工作联络函》等证据已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以下事实:1、波瑞电气有限公司提供的JP柜经江西国网抽检、复检均不合格;2、因检验不合格,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被江西国网处以罚款10153.73元、停标6个月的处罚;3、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江苏图腾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供复检的JP柜样机一台,花费16000元;4、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支付抽检、复检费用计99975元。因上述损失系因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供货质量瑕疵导致,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反诉要求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赔偿126128.73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波瑞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8126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以2812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12612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8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538元,由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电气有限公司垫付,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波瑞电气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电气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垫付,波瑞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 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