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0民初3566号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二十路**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145548499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辰欣路以南、宁民路以西、曙光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7083005090344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都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8元,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 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