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830民初602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66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被告李洋洋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申请人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洋洋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高玉环
人民陪审员 王金璧
书 记 员 王庆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