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30民初4042号
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河南豫冀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金壁
书记员 刘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