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30民初5401号之一
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机电装备同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由原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石
法官助理孙云帆
书记员张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