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154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空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黄花国际机场内。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青山村胡家塘组龙声科住宅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所作的(2018)长仲裁字第459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仲裁裁决书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恒远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3207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93.3207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应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