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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121民初6170号 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