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杭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洲国际(乐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执26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MA2955TF7。
法定代表人:张武。
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沿江大道**,组织机构代码:32985786X。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
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3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20951203.9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999元、执行费88351.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06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镇××村××后西岑村的不动产(权证号:浙【2016】**市不动产权第**),但已三次流拍。截止2020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20951203.99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26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郑建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