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民终19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柳市镇沿江大道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32985786XM。
法定代表人:赵凤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中埠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955TF78。
法定代表人:张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国鹏、高帆,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2民初10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向上诉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洲国际(**)电工电气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瓯翔
审 判 员 陈莉萍
审 判 员 钱晓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