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2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7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