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22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攀民终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976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