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2执860号之一
申请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倮果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86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79289135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743.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