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2执860号之一 申请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倮果一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新九乡。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执86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10079289135001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743.1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