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422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盐边县人民法院(2017)川042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428.64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攀枝花市恒昌石化有限公司现金60000.00元,余款31428.6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川0422民初747号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