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422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身份证号码:51042119730310XXXX。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2762328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2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623.20元,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2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蔡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