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2执恢267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盐边县。 本院在执行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森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97664元,执行费11377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股票等,现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调查,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