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22民初1014号
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边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女,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
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后,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牟定兄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6元,减半收取8663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先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